2015年4月24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在10个省(区、市)选择50个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。同年4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。为进一步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的难点问题,2017年4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。
报告指出,各试点法院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。比如,扩大选任范围,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。截至2018年4月,50个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740人。其中,基层群众7953人,占57.88%。
再如,完善参审机制,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。试点法院合理确定参审范围,设置参审案件数上限,尝试适用大合议庭审理模式,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,细化参审工作流程,逐渐从原来的注重陪审案件“数量”“陪审率”向关注陪审案件“质量”转变,“驻庭陪审”“陪而不审”“审而不议”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。
试点以来,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30659件,民事案件178749件,行政案件11846件,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7.4%。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五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体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3658件,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